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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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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乡及村庄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第三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村庄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建成区更新改造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1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四)不影响公共安全;(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第八条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九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0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第十一条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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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