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西信合招聘考试法律热点:金融系统立法规划亟待提上日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专家称农村金融系统立法规划亟待提上日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金融困境纵观各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构成和法制化进程不难发现,各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均以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为导引,为资金匮乏的农业农村经济注入原始资本,逐步培育农村金融主体、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法制网记者范传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自1979年2月农业银行恢复以来,中国已经进行了30余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从2004年到2014年,这是中央第11次在一号文件中强调农村金融问题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今年在农村金融方面的最大亮点,一是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二是专门强调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在多名受访专家看来,我国近年来针对农村金融问题的密集部署,虽然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深化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仍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最终的结果简单说,就是农村缺钱。”岳彩申认为,在诸多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途径中,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及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应是最具现实性和可行性的一条。而要让这一现实路径产生实效,专家们的一个共识是,必须充分意识到法律制度在权利配置和市场培育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逐步将农村金融真正纳入法制轨道。“最表层的现状就是农村缺钱”近年来,在多个部门、多项政策的共同支持下,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持续加大。由中国人民银行编写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2》显示,,,%,%。,,%,%。数据背后,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初步建立。成绩难掩困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原副局长汪小亚在其去年撰写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重点》一文中,用“三落后”来形容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农村金融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村金融落后于城市金融发展水平,农村金融监管落后于农村金融发展。”“最表层的现状就是农村缺钱。”岳彩申说。在他看来,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复杂的:“农民缺少具有融资功能的财产;政策性金融支持有限;商业银行不愿意投放农村市场;农村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不发达。”岳彩申认为,这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第一点,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状;而最现实的原因是第四点。“我国农村目前纯粹的合作金融份额非常小,商业性金融占主体。商业性银行是逐利的,到一定程度肯定不愿意去,所以带着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应该成为主力,商业金融是替代不了的。”岳彩申说。这一现状得到汪小亚的印证:“当前我国已构建成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与其说是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一体,不如说是以商业性金融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目前农村信用社出现了新问题尽管互助性的合作金融尚不发达,但因有政策的强制约束,截至2012年年末,农村信用社还是承担了约76%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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