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文件浙财采监字〔2007〕2号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我省自1999年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特别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的精神,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范本可参见浙财办字〔2004〕32号文件),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统一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年度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另签补充协议。,采购单位应当在委托前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采购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在国家尚未统一规定前,可以参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规定收取,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将中介代理采购机构具体收费标准或定额、付费方式等在协议中约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标准或同时向供应商和采购单位收费,严禁以返还代理费等不正当方式向采购单位承揽采购代理业务。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采购代理费用。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或免收情况等必须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下同)中明示。,经采购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同意,其集中采购活动可以委托当地或上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实施,其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等由集中采购机构同级的财政部门负责。如委托的项目尚未列入当地集中采购目录的,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驻省外单位,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等而集中采购机构尚不具备采购能力的,经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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