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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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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周公制礼”记载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蔗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三国五鄙”是指将“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基本政策。“令顺民心”语出(《管子?牧民》),即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在担任执政的第六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邓析很重视法律,对法律也是很有研究。由于他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有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筒上,所以称为“竹刑”。儒家主张“以政为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但他们并不否定刑罚,认为“化之弗变,异之弗从”,“于是乎用刑矣”。实际上,他们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方法。一般说来,儒家总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后人把它总结为德主刑辅。《论语》一书,记载有孔子的谈话以及孔子的弟子的问答,是研究孔子思想的只要资料。无讼思想: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恶从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无讼思想。在孔子看来,断狱不仅在于判断是非,而且要使民知是非。明确地把断狱不仅作为制裁手段,而且当成教育手段的,是孔子,这也是他的一项新贡献。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孟子从“重民”思想出发,更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当然,孟子并不是说人民比国君更尊贵,那种思想在封建时代是任何进步思想家都不可能提出的,而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所谓“节用裕民”,就是要求统治者节省费用,使民富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尚贤事能:墨家主张“尚贤(使)能”,统治者应该大力选任贤能,这是“政之本也”(《尚贤上》)。并呼吁统治者应把招贤纳才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制,表现在用人上,即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道家学派:先秦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道法自然”,是道家的学说:主张统治者应该顺从自然,以自然为法。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效力更高的来源于自然的规则存在。“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是指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这是《老子》对当时出现的“法治”主张的批判。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商君书》在论述法的重要时说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防止人们作恶的工具,它太重要了。为此,商鞅反复劝告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一切依法行事,国家就能治理好了。商鞅之所以反复强调法的重要性,目的在于劝告统治者,要想巩固政权并进而成就霸业,唯一办法是摒弃礼治,实行法治。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情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商鞅认为法律具有“兴功禁暴”的功用。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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