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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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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12日作者:来源:(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合理使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与移交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在规划、设计时,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第十一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约定承担。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订立售房合同时,对前期物业管理事项双方应当有明确约定。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下列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和批准文件;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道路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五)建筑工程、市政、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时,由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业主大会也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召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超过入住业主的半数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每拥有一成套住宅的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公房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组***员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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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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