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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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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给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如: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性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二)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增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增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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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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