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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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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加快出租汽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采取惩处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七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安全生产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有效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税费缴纳情况,按法规规定投保情况,为驾驶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受表彰情况。第九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 1000 分(见附件一《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 100 分。在考核总分中安全生产指标为 300 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 分、服务质量指标为 100 分、社会责任指标为 150 分、企业管理指标为 250 分。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 ISO9000 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第十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AAA 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4、考核总分不低于 850 分。(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AA 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在 700 分至 849 分之间。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A 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在 600 分至 699 分之间。(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 1、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4、考核总分低于 600 分的;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8、未按要求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车辆管理、驾驶员培训、车辆检修及维护、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仪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乘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州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一)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有关人员;(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出租汽车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是 5 人以上单数。第十二条 设有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分公司考核,再由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设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其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的考核由车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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