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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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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被告人徐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徐某父亲徐某林的委托,并征得徐某本人的同意,根据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一、被告人徐某没有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陈某林、陈某刚素不相识,也没有恩怨瓜葛,而是被害人陈某林、陈某刚多次主动挑起事端,侵害被告人。在中午两被告人在“草地上玩”的时候,被害人陈某刚却带领了三个人找到被告人,要被告人在打饭时口气不要那么“吊”,而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是被告人徐某在打饭时口气冲却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完全是公诉机关的主观臆断。同时,结合当时陈某刚等四川人在工厂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形,完全可以看出:是被害人陈某林、陈某刚主动挑起的事端!因此,被告人徐某没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二、结合徐某几个重要阶段的心理状态来分析其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一是两被告人将剪刀拆开一人一半的时候。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王某、徐某约被害人陈某林、陈某刚于下午下班后解决纠纷。之后,两被告人将一把裁缝剪刀拆开各持一半,作为打架工具藏在身上。”!而当时的实际情况却是相反的!两被告人是先将剪刀分成一人一半,而后才约到下班见面。因此,被告人在分剪刀时自然不可能是为了“下班后解决纠纷”用的!起诉书中将拆剪刀和约见面的事实进行了时间上的颠倒,给人造成了先约见面,再约打架这样一种错觉在庭审时,徐某明确表述了当时将剪刀一人分一半时的陈述是:等会可能要打架(检察院的笔录卷宗第005页倒数第8行),结合当时上班时在车间里四川人很多,并且被告人在车间里也多次受到了挑衅,包括很多人在不怀好意的看两被告人,也有了口角冲突的情境,为了防止下午上班时间出现打架事件,同时防止在打架过程中吃亏,分开剪刀以犯万一,这符合当时处于劣势之下的一种防卫的心理状态。更何况:结合徐某后来还有归还剪刀的意思表示以及“打架”时的表现,可以看出:徐某准备剪刀是因为下午上班时车间里四川人多,防止马上可能出现的纠纷而准备的,并非是为了晚上打架而准备的!而在从王某的座位离开到王某姐姐车间时,由于离四川兄弟很近,有一个四川籍的说“有本事你过来呀”(徐某笔录卷宗第18页第10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直接在车间发生打架,更为了事情能够得到暂时的缓解,徐某才说出“下班后到厂门口去”这样的话。这更多的是一种无奈的表示,而并非是一种主动约打架的表示。二是当两被告人从王某姐姐的车间出来后,两个人并不是直接到厂门口与陈某林等人见面,而是为了请假而回到了自己的车间,见到了车间组长郭红明,郭红明表示说:“没事了,陈某刚是四组的,我们是三组的,都是隔壁邻居,有话好说。”(郭红明笔录卷宗第57页第12行),之后徐某要到自己位置上把剪刀放起来,王某没有同意(庭审过程中这个情节两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因此,作为徐某,已经认识到剪刀是凶器,并且在组长郭红明的调停下认为事情已经解决了,有想马上收起来的想法,而在还没有来得及把剪刀放起来的情况下,在吃饭的时候被陈某叫出。因此,可以看出,徐某并没有想要将剪刀带出作为打架时的凶器使用,相反,由于其认为已经没事了,而想要将剪刀放起来,徐某即使携剪刀有防备的目的,也只是限于下午和被害人起冲突的时候。三是双方打斗的过程中,当然确切的说应当是在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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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