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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督行政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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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督行政初探摘要:监督行政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制度。以现代监督行政的理论为基础,结合唐代相关法律资料,对唐代的监督行政制度进行了探析,以揭示唐代监督行政制度的具体存在状况和特征。关键词:监督行政;言上;巡查;监察中图分类号:Z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114-02 一、监督行政的概念监督行政,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制度[1]。学者普遍认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监督行政的主体是有权的国家机关,这些进行监督的机关必须拥有法定的监督权。第二,监督行政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主体和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由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或任命的人员。第三,监督行政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的行政行为。第四,监督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任务就是根据法定程序,对被监督对象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可见,监督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督促被监督对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合理行政,而由某些特定主体依法定职权与途径进行的监督行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因此,对权力的限制是时代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而监督行政正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在民主法治的前提下,才会有对权力的限制的存在,事实证明,即使是在中国的封建时期,对权力的监督不仅存在,并且极具合理性。下文将以唐代的监督行政制度为切入点,来展示中华法系的魅力所在。二、唐代的监督行政制度(一)唐代官吏的职能要分析唐代的监督行政,首先应该明确唐代官吏的职能。从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划分来看,对于中央各机构的职权,法律作出了详细而严密的规定,翻阅《大唐六典》,其规定的内容包括:三师、三公、六部、六省、一台、九寺、五监、十二卫、东宫官属、地方职官。在唐六典中,十分之九的内容都是对中央机构官吏的规定,可谓具体而详细。相比之下,对于地方官吏的职权规定就相形见绌,但是,在现实中,地方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比之中央更加繁杂,更加贴近行政相对人,因此,对基层地方官吏行政行为或行政活动的监督应该成为本文讨论的重点。唐代基层地方官的职能如下:“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管章导物风化,扶宇黎之民,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查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疾苦。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累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应授之田,皆起十月,里正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亲自给授,十二月内毕。至于课徭之先后,诉讼之曲直,必尽其情理……若籍帐,传驿,仓库,资赋河堤,道路,各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县丞为之贰”[3]。可见,在唐代,基层地方官吏的具体行政职能主要包括: 第一,依法管理户籍。第二,依法管理土地及课督农桑。第三,赋税徭役征收。第四,维护治安与制止犯罪。前述职能不仅由唐六典正面进行规定,在《唐律疏议》中,也对违反上述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罪名。如“脱漏户口增减年状”、“里正不觉脱漏增减”、“州县不觉脱漏增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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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