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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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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晨光计划”管理办法,特设立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项目验收是“晨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晨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组织验收。(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后尚未办理验收结项工作的“晨光计划”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验收工作主要以“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第四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采取专家组对项目评议的形式进行验收。第三章项目验收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晨光计划”项目验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市教委科技处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归口指导、监督。第八条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晨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的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晨光计划”工作总结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组织安排验收工作。验收安排和验收专家需提前一周报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会组织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签署专家验收意见的总结报告报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第四章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第十一条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数据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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