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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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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                    关键词:物;物格;可占有            内容提要: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一、如何理解“物格”    民法之“物”,可能是民法中最直观的基本范畴。似乎可以推论,民法之“物”即使不是民法中最容易掌握的基本范畴,也是民法中最容易掌握的基本范畴之一。民法著作界定民法之“物”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没有实质的分歧,几乎看不到专门探讨民法之“物”概念的文章。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民法物格制度研究》(2008年10月版,以下简称《物格研究》),封面标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物格研究》对“物”的概念作了前所未有的详细分析,特别是提出了“物格”范畴。就笔者所见,这是国内第一本探讨民法之“物”的概念的专著。全书27万2千字,足以证明民法之“物”的概念内容很丰富,也很复杂,不是容易说清楚的。    《物格研究》称:“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民法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我们提出民法物格这个设想的基础,就是在市民社会中的两大基本物质形态,一个是人,一个是物。”引文的意思十分清楚:人有人格,“物”应有“物格”,“物格”是相对于人格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的“人格”,是多义词,源自日文,本义是主体资格,是一个法学范畴,但在不同的学科中,派生不同的词义:在伦理学中表示尊严、价值、道德等;在心理学中表示个性;在人格主义哲学中表示“自我”、“唯一的存在”。《物格研究》所谓“人格”,应指“人格”之本义,即主体资格。    主客体是一组相对概念,各以相对方之存在为自己存在之前提。任何一方的性质,均存在于与相对方的关系中。这意味着离开了相对方,任何一方均说不清楚。    将两个事物分别称为主体和客体,理由只能是其中一方可支配另一方。民法所谓支配,指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志,只服从法律,可对抗任何人。实现他人许可自己实现的意志,不是支配,而是作用。实现意志一方称主体,被实现意志一方称客体。主体性即主动性、能动性。主动性、能动性只能通过支配表现。这意味着唯支配性方能表现主体性。客体性即被动性。被动性只能通过被支配表现。这意味着唯被支配性方能表现客体性。简单地说,主体即支配者;客体即被支配者,或者说支配对象。无支配关系即无主客体关系。任何非支配关系之主客体关系均非实质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    主体资格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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