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深圳)商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吉水(深圳)商会的财务收支管理,促进商会各项工作顺利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水(深圳)商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特制订《吉水(深圳)商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总体方案: 1、商会的一切财务活动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量入而出,节省开支”的原则,做好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商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信息公开监督制度,一切财务活动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秘书处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周内,制订商会的年度财务结算报告及商会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3、商会的会费及其他收入、支出均设立明细帐,实行财务公开。商会所有报销凭据须有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方可予以报销做账。 4、商会所有收入均应全部存入开立的银行帐户。商会预留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做日常开支使用。 5、严格财务预支手续。所有预支款均需填写事由,本人签字,秘书处分工管理人员审核。800至5000元的需由会长或分管的副会长审批后方可支付,8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对预支款应及时清理,公务完成后应在三日内归还,不能拖欠,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和企业借款。 6、商会日常开支坚持先审批后开支的方法,会计凭相关主管人员签字的《开支审批表》内容审核开支。核销要对发票、收据进行审核。对内容不全,票据虚假的要坚决退回,不予核销,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核销单据要有经办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会长或分管的副会长审批后方可核销。 二、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接受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其他收入(利息等); 三、商会经费支出范围: 1、办公费; 2、差旅费; 3、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4、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各类会议工作用餐及接待费用; 6、本会为服务会员而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7、其他符合章程及规定的必要、合理的支出; 四、商会财务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1、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各款支出项目的具体标准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制定,会长或分管的副会长按会议制定的标准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由审批人自行退赔。 2、开支5000元以上及其它非商会日常活动开支,须由秘书处制作详细开支预算方案与项目说明,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授权会长审批,超出预算方案且未经事先说明并取得授权者,不予报销。 3、会议、接待餐费开支;商会工作会议用餐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元,接待来宾的用餐标准原则上只按接待一次预算,每人不超过70元。 会议接待餐费应由秘书处事先填制《会议、来宾接待审批单》报会长审批后安排,并于事后每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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