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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浅议姓名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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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姓名权摘要:公民的姓名权是人格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精神利益的日益重视,姓名权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多,姓名权的重要性也不断凸显,无论社会还是公民个人,对姓名权的问题都越来越关注。本文将阐述公民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的价值,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基础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公民姓名权保护这四个方面。关键词:姓名权价值法律保护(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内容姓名是公民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旨在区别人己,彰显个别性与同一性,并具有定名分、止纠纷的秩序规范功能。人的姓名的作用就在于使人们在一般交往包括法律交往中相互识别,[1]诚如哥德所云,姓名系个人最美好、最有力的代表。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组合,其中,姓是家族系统的标志,名是“为使有个性之个体之符号也”。在我国,大多数公民都只有一个姓名,但也有一部分公民除本名外,还拥有笔名、艺名,有的还有“字”、“号”。迄今为止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在谈到姓名权时,大都将姓名权列为人格权的范畴。在德国,虽然自萨维尼时代就反对将人格权作为民法上的权利(原权利)来对待,从而在其民法典中就没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概念。但其民法典却在第12条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并且其学者一般都坚称其民法典第12条规定的姓名权属于第823条侵权行为保护的“其他权利”的范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可知,姓名权的内容主要有: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当然,在商业社会,如果姓名权人能进行商业开发而为其带来财富,在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也可转让给他人进行商业使用。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二)姓名权的价值1、生活方面。在这一方面,姓名有利于交往,即方便了人们的交往,人与人通过姓名而标志出人格的抽象存在,即使在没有具体的人在场的时候,也可以轻易地谈论其长短。也就是说,姓名的出现,使人们抽象地谈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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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