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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涉假烟非法经营罪探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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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涉假烟非法经营罪探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施行多年,但关于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争议并未因此停止。本文仅对涉“假烟”非法经营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探析。一、“假烟”能否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烟草作为国家专卖品,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不存争议。但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假烟”在司法实践中则见仁见智。“解释”第九条虽将烟草专卖品界定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专用机械等,但该解释仍未解决“假烟”能否成为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的问题。典型案例:李某在A市经营一小型商店(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为取得高额利润,其从甲市购买大量假冒伪劣香烟进行销售,因该商店没有账目,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查获的伪劣香烟货值金额共八万元。关于本案该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李某销售伪劣香烟的货值金额无法查清,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又未达到十五万元的定罪标准,因此李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未取得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数额达八万元,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同上。其次,烟草专卖品应当是货真价实的物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假烟”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综上,李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假烟”能否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可以。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相关法律规定的文义看,并没有明确“假烟”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如前所述,虽然“解释”对烟草专卖品进行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仅限于货真价实的商品。换言之,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烟草专卖品既包括合格的烟草制品也包括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二者均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第二,从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看,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假烟”。我国对烟草制品实行专卖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通过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卖避免国家税收遭受损失。而生产销售“假烟”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通过逃税环节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生产销售“假烟”正是实行烟草专卖力图杜绝的情形,“假烟”不仅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且是非法经营罪应严厉打击的对象。第三,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假烟”应当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与非法经营货真价实的烟草制品相比,非法经营“假烟”的危害更为严重,除严重冲击和扰乱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外,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尤甚。犯罪分子在生产销售“假烟”时,往往使用不符合等级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卷烟,以次充好,甚至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焦油含量及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或者使用***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并引起矽肺病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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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