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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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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_民法论文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追求自由、安宁的私生活,极力反对他人对私生活的干扰、干涉和干预。我国近些年新颁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方面的权利主张也是给以确认和支持的。本文就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的关于相邻关系中私生活隐私保护方面纠纷的新情况,提出相邻私蔽权的法律概念,并从相邻私蔽权的含义及特点、相邻私蔽权设立的法学理论基础、相邻私蔽权设立的现实意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为我国尽快立法确立并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相邻私蔽权相邻关系不动产地役权[案例]王某和张某均系某村村民,王某的房屋坐落于张某房屋的正南面,为二层楼房,2003年9月,王某在未与张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在其北屋二层的后墙上开设窗户,因屋后没有院墙,王某从窗户中可直窥张某家中的一举一动,两人为此发生纠纷,张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经查,王某开设的窗户长50公分,宽80公分,。,审判,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只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并未规定“相邻私蔽权”,且王某的窗户距地面较高,故对张某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使用了“等”字词义,保护相邻私蔽权为“等”字所包含,有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王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据了解,此类案件在全国已发生多起,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评析]根据本案事实以及司法界的观点争议,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个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1)相邻私蔽权的含义及特点;(2)相邻私蔽权设立的法学理论基础;(3)相邻私蔽权设立的现实意义。一、相邻私蔽权的含义及特点相邻私蔽权,我国立法中尚未确立,但纵观国外立法,类似的相关规定并不鲜见,如罗马法的地役权中有关“田野地役”与“城市地役”制度,按该制度,不动产相邻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采光役权”、“建筑限制役权”、“支柱役权”及“搭梁役权”“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其第675条规定“相邻人,非经他方邻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共有分界墙上开设窗户或出口,即使是设立不能开启的玻璃窗,亦同。”第676条规定,“与邻人的财产紧紧相连的非共有分界墙的所有权人,得在此墙壁上开设朝向邻人财产的、带有铁栏杆或不能开启之玻璃的窗孔和窗户。此种窗户应当安装铁栏,铁栏的网眼最大一分米。”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第209条至238条规定了“平面相邻关系”和“主体相邻关系”。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不可限量侵害”制度,其第684条规定,“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和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依土地位置或性质,或依当地****惯属于为邻人所不能忍受的情况的,应禁止之。”旧中国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影响,设有“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其第99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与他人之土地由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暴动及其他此相类似者侵入时,得禁止之。”新中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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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