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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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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务陈建农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一)土地监督检查的概念:所谓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违法预防,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加强对土地利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是强化土地管理的实际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六章专门作了规定。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对土地违法的预防、查处、相应的措施、执法机构、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涵义:1、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市土地监督检查的重要特征之一。3、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以预防违法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惩处为手段,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土地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实现保障和保护资源的统一,化解双保矛盾,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监督检查与执法监察。(二)防治土地违法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着保障经济、保护耕地的双重压力。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土地调控,强化执法监察,坚守红线保障发展,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探索一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科学发展新路,实现双保双赢。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基本制度:预防制度,查处制度,联动协作制度,移送制度。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是围绕四条线展开的:执法监察督查督办,国家土地督察,卫片动态监测,专项治理。(三)关于例行督察的几个问题例行督察,是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督察职责的一种新手段。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各分局都开展了这项工作。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于2008年对我省蚌埠、2009年对安庆市开展了例行督察。第一,什么是例行督察。例行督察这一提法首见于2008年5月4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中,将例行督察作为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察重点工作提出来,指出将“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例行督察,就是国家土地督察局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管辖范围内的市级行政单位年度内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提出督察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上报给国家土地总督察的一项制度。第二,例行督察的内容和特点。督察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与变更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土地的征收征用情况、土地供应、征占耕地的占补平衡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包括案件查处等情况。重点是对卫星遥感监测出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逐宗核实,包括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用地批准与上报、土地供应、登记发证及违法用地查处等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查。例行督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1、例行督察主体的层级高。2、例行督察的对象是各级政府。3、例行督察的范围广泛。4、例行督察的结果对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四)关于卫片执法检查需要把握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从2000年首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即将开展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将第一次实现全国全覆盖(除港、澳、台地区)。1、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特性一是时效性。二是公开性。2、问责制(15号令)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生质的变化。3、关于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问题。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常见主要问题(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新思路。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思路:树立三个理念、打造两个平台、实现两个转移、加强一个联动、构建一个机制。树立三个理念:服务科学发展的理念;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效能的理念。打造两个平台:打造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的信息平台;打造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公检法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监管的平台。实现两个转移:执法监察工作关口前移;执法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加强一个联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政府、纪检监察、公检法司法机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等,制止、查处、预防土地违法。构建一个机制:建立以共同责任机制为核心的、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协作的执法监察新机制。二、土地违法与法律责任1、土地违法的概念、特征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作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特征: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法性。这是土地违法的形式特征。注意:由于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政策的变化而发生的情事变更问题。二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和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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