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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社会医疗保险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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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待遇起付标准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前必须由个人现金自付的医疗费用)为1000元。二、参保的城乡居民在起付标准1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到38家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可使用社会统筹金支付的,不超过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至5000元30%40%50%5000元至10000元40%50%60%10000元以上60%70%80%住院待遇起付标准费用住院次数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以社平工资为基数)4%%1%二次以上住院(以社平工资为基数)%%%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10000元以下55%65%75%10000元至20000元60%70%80%20000元以上65%75%85%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2011年7月-2012年6月项目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个人自付*1000-5000元以下70%60%50%5000-10000元以下60%50%40%≧10000元40%30%20%住院起付标准首次住院4%()%()1%()%()%()%()10000元以下40%30%20%10000-20000元35%25%15%≥20000元30%20%10%%%%%25%15%最高统筹上限户籍迁入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户籍迁入每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参保条件①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③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备注*参保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全部自付。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保费。②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年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③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11万元。(个人负担30%);④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所在居委会申报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2011年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类及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门诊(1)个人支付部分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职先用完为止退休起付标准现金支付* (4%)(2%)(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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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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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