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井下及辐射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矿山坑探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下井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井下及辐射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井下及辐射补贴发放的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矿山坑探井下生产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坑探井下生产的工作人员井下及辐射补贴标准按30元/人/日发放。第四条本项补贴按出勤工日计发。当日连续或累计井下作业时间满半日不足一日的,按半日发;不足半日的不予发放。第四条井下及辐射补贴在每月的工资表中列支。第六条矿山坑探井下生产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工作档案,凡下井工作人员须填写入井工作记录表,入井工作记录表应有下井工作时间、下井人员、现场安全员、总经理部现场负责人或部门现场负责人、坑探施工方负责人签字,并载明工作内容,方能作为报领井下及辐射补贴的凭据。第七条矿山坑探井下生产的工作人员的井下及辐射补贴由各部门每月及时汇总,凭下井工作记录表和考勤表申请报领。第八条凡是伪造入井工作记录表虚报井下及辐射补贴的,一经查出,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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