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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案例管理大全45.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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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关于偷税案例管理大全45***:小心税款流失2004-08-30加强发票管理,以票管税,堵塞税收漏洞,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税务部门在***时,如果不加强审查,特别是对个人纳税人随意地***,就有可能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笔者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在某企业发现一张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该票开具的服务项目是“中介费”,金额12万元,收款人张某,后附一张完税凭证,纳税人张某,%计算共缴纳地方税费10080元,其中按附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36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4款“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规定,张某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6480)×(1-20%)=90816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90816×40%-7000=。。这样的数字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也许有人会说,张某是几个月的收入,一次性在税务局开票,不能视为一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辩解不无道理,这也正是要加以严格审查的原因之一。对于此类***,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对纳税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的,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先按附征率征收。但应设立***台账,登记其每次***项目、金额,年终视其金额大小,报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予以汇算清缴;没有营业执照的,按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取得收入的人数和期间的审查。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着重审查其取得收入的人数和期间,防止其利用人数和次数(一次收入分解多次开票)来肢解收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或因不懂税法而多缴税款(多人取得收入或几个月的收入一次性开票)。必要时,应到付款单位加以查实。警惕“门临开票”为违法行为提供合法凭证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税务机关对“门临开票”控管不严的机会,通过虚开手段,为其偷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取得合法凭证。其手法是:一、避高就低。一些纳税人提供的是服务业、娱乐业等高税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但开成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低税率的营业税项目。二、偷梁换柱。企业超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和不允许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规定应调增应税所得,但如开具运费、劳务等发票,就变成了允许列支的项目。三、无中生有。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正当支出,为了在账务上列支,就通过在税务机关开具临时经营发票获得合法凭证。                    (邓发海)警惕:有人利用临商发票逃税检查单位:青岛市国税局被查单位: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违章案情: 2004年6月,检查人员在对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了一张某国税局代征处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初步查明这是该公司经理亲手经办由某国税局代征处代开的临商普通发票。该经理已缴纳了4%的增值税。检查人员于是到某国税局代征处进行了核实,了解到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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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