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分的重点:
1刑法的适用范围;
2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残疾人刑事责任等;
3犯罪的形态:中止、未遂、预备;
4共同犯罪;
5刑罚的种类;
6刑罚的具体运用:假释、减刑、时效、缓刑、数罪并罚、累犯、自首与立功、量刑情节等。
本部分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多具细节性,而每个条文的有关数字(期间)则更是考试热点,应予以准确记忆。
与刑法总则部分的每一个条文都非常重要不同,分则的条文数量虽然庞大,内容庞杂,但重点法条比较突出,而且较为次要或不常考的法条占去了大半。本书将分则部分的重点法条都一一提炼出来,并对多数常考的法条作了详尽分析,应准确、完整地掌握。
若按历届试题分值的多少排列,分则部分的重点内容依次是:
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侵犯财产罪;
5贪污贿赂罪;
6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次强调,本法试题,尤其是选择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要求的精确度极高,对应用相关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要求也较高。在复习时切不可粗枝大叶,对于本书所列出的重点法条务必细之又细,精益求精地掌握。
最后,本部分的修订,着重关注了首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来刑法学考查的趋向以及新增加的《刑法修正案(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重点法条】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90条。
【意思分解】
1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所规定。复习时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
2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本法第7、8、9条所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其的补充。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在我国境内犯罪以及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
4本条第2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但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0 条之规定。
5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重点法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
1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2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 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注意对两者进行对比记忆。
【重点法条】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意思分解】
本条所规定的为刑法效力适用的“保护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否则适用本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
2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否则适用本法第6条的“属地原则”。
3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即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
4行为性质比较严重,严重的程度或标准是按本法规定,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重罪”。
5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即行为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都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否则,不适用本原则。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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