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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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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doc附件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福祉部为实施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依据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达成行政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行政协议中的术语与协定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第二条表格与程序缔约两国经办机构将共同决定关于执行协定和行政协议的必要表格与程序。第三条协定第四条规定的期限一、根据协定第四条规定的“派遣"人员首次申请拟免除在缔约一国法律规定的参保义务,申请期限从开始临时居住在该缔约国之日起算,不超过60个日历月。二、考虑到工作的性质和情形,免除期限可延至120个日历月。三、 在特殊情况下针对超过120个日历月的期限,可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6个日历月。四、 对在协定生效日之前已在缔约一国工作的人员而言,本条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则始于协定生效之日。协定生效前的时间不算在本条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之内。五、 当事人永久居留在拟免除其适用法律规定的缔约国的,不予免除。此规定亦适用于提出延长申请时。第四条参保证明书由缔约两国经办机构依据协定第十三条开具的参保证明书,将作为免除协定规定的人员在缔约另一国强制参保的法定义务的依据。第五条申请程序一、首次免除期限申请程序(一)协定第四至七条以及第九条所提及人员的首次免除期限应向缔约一国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缔约一国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书。证明书样本见附件1、2。(三)缔约另一国经办机构将在申请人提交证明书的次月暂时免除该申请人缴纳协定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四)申请人若在协定生效之日后到缔约另一国工作,则应在其到缔约另一国工作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国经办机构提交证明书,该国经办机构将按证明书填写的免缴期限免除其协定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定缴费义务。在其到缔约另国工作之日3个月后提交证明书的,该国经办机构将自申请人提交证明书的次月起免除其缴费义务。免除期限前该申请人将受缔约另一国法律规定管辖。二、延长期限申请程序(一) 协定第四条所提及人员的延长期限的申请应在前一次免除期限到期之前3个月向缔约一国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 缔约一国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缔约另一国将决定是否同意免除该申请人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三) 缔约另一国经办机构将其决定通知缔约一国经办机构。(四)缔约一国经办机构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根据缔约另一国经办机构决定出具证明书。第六条表格的变更本行政协议所附的表格仅适用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书,所附表格是本行政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格的变更不影响本行政协议的效力,任何表格的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第七条证明书信息的通报依据本行政协议开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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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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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