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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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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某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细则第一条 为确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单位,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单位,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赔偿或民事等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行为情节及其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可以同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及赔偿的,视具体情况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裁决为错案、行政诉讼最终被判决为败诉以及被执法相对人投诉的事件,由局领导指定2人以上,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终结后7日内向局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对调查的事件,其行政执法人员确有过错责任的,应该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同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局领导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该及时召集监察、法制和人事机构,以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局领导经过充分合议后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该告知过错责任人并通知法制、人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过错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核,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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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