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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侵权责任法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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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侵权责任法案侵权责任法案第一节概述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又叫法益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行为要件。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1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无损害无侵权。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不会构成侵权责任。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举例:选举权的侵害,(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民事权利,既包括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此处的绝对权利就是指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具体来说就是第2条第2款详细列举的十八项权利但不限于此。第2条所列举的实际上都是民事权利,没有列举民事利益,但实际上也包括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如占有人基于占有物的事实所享有的利益等。【例1】《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所保护的正是占有人对占有物所享有的占有利益。【例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2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从第2条看,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而债务不履行行为侵害的是相对权,这种权利主要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不成其为侵权行为,即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以合同债权举例来说,《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此处所3彰显的法理请看下面案例:甲???(送货合同)乙(债权人)(债务人)(追尾)?丙?(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4【例1】某歌手到某地参加通俗歌曲大奖赛,赛前不幸被甲骑车撞伤,住院3天。出院时,大奖赛已经结束。经查实,该歌手多次参加大奖赛,且多次获奖。如果他起诉甲,下列他的诉讼请求哪些应予支持,A住院费B医药费C大奖赛参赛费D可能获得大奖赛的奖金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与刑法上区分过错为故意与过失不同,民法上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在司法实践中,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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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