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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处理【精选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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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处理【精选文档】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上~有一个“三金”制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现略作粗浅说明如下:一、关于损害赔偿金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范围~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制:一是可预见规则限制,二是防止扩大规则限制,第119条,。二、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三、定金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是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而适用定金罚则时~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责任的作用。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四、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应如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提出“要求违约方支付自违约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并不很清楚。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1、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所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2、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义务人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3、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义务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按规定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比照银行罚息加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有的观点认为:顾名思义~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还有观点认为: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就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实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否则就应将违约金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上述观点混淆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与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之间的性质~而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实际情况中~从合同履行日开始~经过诉讼直到义务人实际给付之日~有可能时间间隔很长~有的甚至会长达几年。如果对此期间不同阶段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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