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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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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从有关美国判例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来源:  作者:阅读数:1009                                                                             闫文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原载《专利法研究》2004年卷)按专利法理论,专利权人自己生产的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售出后,购买人可以使用该产品并可以为了使用而对该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但如果在该专利产品报废以后,购买人又在该产品的基础上重新制造一个专利产品,则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修理,什么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再造,这是一个既涉及事实又涉及法律的复杂问题。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纠纷,美国一百多年来有大量的判例。我国的学者、专家对这些判例也进行了一定的介绍。[1]我国虽然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纠纷,但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司法界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涉及到了这一问题。[2]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笔者将介绍更多的美国判例,并对这些判例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我们制定司法解释和处理有关纠纷有所裨益。一、美国有关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判例简介在大量的美国判例中,笔者选择了以下十一个判例。这些判例,有的是曾被反复引用的经典判例,有的是具有“新颖性”的最近几年刚作出的判例。1、“刨床案”()[3]此判例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0年作出的,是美国第一个有名的关于区分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案件。案中的专利产品是一种刨床,该刨床是由不单独受专利保护的部件如齿轮、轴、刀片等组成。其中刀片使用几个月以后就不能再用了。被告是该专利产品刨床的使用人。在刨床中的刀片用钝以后,被告从第三人处购买了这种刀片更换了用旧的刀片。原告认为,当刀片报废后,专利产品从物质上来说已经不存在了。如果更换一个刀片,就是制造了整个专利产品,构成侵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这种刨床可以使用几年,而刀片每60天到90天就需要更换一次。在购买者购买刨床时,更换刀片的权利就转移给了顾客,否则,顾客购买这种刨床是没有用的。我们不认为被告更换刀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法院指出,即使一个部件损坏而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并不能说机器“不存在”了,而更换损坏的部件以恢复机器原有的使用性能是法律允许的修理。更换一个破损的部件,不管是用旧的还是损坏的,也不管它是不是专利产品中的重要部件,都只是法律允许的修理。当顾客购买了一个机器时,他将机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更换破损的部件,只是顾客为保证使用而行使的维修权利。如果只是对购买的专利产品更换刀片,这对专利权人有什么损害呢?最后,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修理,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2、“棉包捆扎带案”(Cotton-)[4]此判例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82年作出的,是一起认定构成再造的案件。本案中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是棉包捆扎带,这是一个由金属扣和金属带组成的用于捆扎棉包的带子。顾客从专利权人处购买了这种捆扎带以后,用于捆扎棉包以便于把棉包从种植园运到棉花加工厂。在棉花加工厂,这种带子被分割为若干段。被告将分割后的碎片收集起来,并铆接在一起,再加上原来的金属扣,作为新的棉包捆扎带出售。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管被告对使用旧金属扣有什么权利,他都不能将金属扣和实质上新造的金属带连接在一起,来制造一个棉包捆扎带。当被告将金属扣连接在用旧带子的碎片铆接在一起而制成的金属带上时,他制造了棉包捆扎带。将带子碎片连接成一体,在通常意义上,不是对带子的修理。带子被顾客在棉花加工厂自愿割开,因为带子已完成了其捆扎棉包以便于从种植园向加工厂运输的作用。它作为带子被使用的性能已经被自愿地破坏了。”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对专利产品的再造而不是修理,因而构成侵权。3、“帆布车顶案”(.)[5]此判例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61年作出的,在后的类似案件几乎无一不引用该判例。该案中的专利涉及一个敞蓬车的帆布车顶。该帆布车顶由帆布、支架和帆布与车体间的密封装置等组成,各组成部件没有单独申请专利。专利权人将该专利许可给通用汽车公司使用。这种帆布车顶中的帆布在使用三年之后就会因风吹日晒而不能使用,而其他部分基本是完好的。被告生产专用于这种车顶的帆布,并把帆布裁剪为适合的形状,出售给车主以更换用旧的帆布。原告专利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一审和二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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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雾里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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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