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3项)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督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二、行政处罚(共28项)1、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3、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5、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6、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7、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8、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9、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10、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3—10项处罚种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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