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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差异.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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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差异票据权利与民法债权的比较票据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它以非具体物的直接使用体现着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信用关系。票据是抽象的,它不像金钱那样容易引起人的贪欲和占有欲,所以,票据在各种社会形态中都具有相同的作用。票据作用的发挥在于票据权利的实现。票据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但票据不同于民法上的物。票据权利的内容和行使与民法债权不同,应加以区别,分别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一、票据权利的概述(一)、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它有着与一般债权明显不同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权利。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离开了票据,权利人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即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证券化。2票据权利是无因性权利。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不合法律规定,但票据一经签发有效成立,票据持有人即独立地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是二重性权利。当持票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或称偿还请求权,向其他债务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请求付款,这是票据权利的双重权能。4(票据权利是期待性权利。受款人的票据权利只存在汇票的付款人予以承兑后才能确定,因此,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前,受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而追索权利是以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条件的,故追索权也是持票人的期待性权利。5(票据权利是短期性权利。票据法为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加快债权债务的清偿速度,规定了较一般民法债权时效要短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定的短期的消灭时效期内行使票据权利,就会丧失票据权利,故票据权利是短期性权利。(二)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占有票据,才能取得付款请求权,从而也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时刻处于流通转让的运动状态之中因此票据债务人无从知道何人是最后的票据债权人。这就必须由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及时地提示票据方可得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票据的提示,既是票据债权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方法,同时也是保全付款请求权的方法。因票据经按期提示后,对债权人来说,防止了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对债务人来说,则要承担付款责任。(三)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了或者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为补充付款请求权的第二次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之后方能行使的权利,如果持票人怠于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等于自动放弃权利。追索权制度,实为对价关系的法律制度。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付出代价取得票据后,本应从付款人处获的票款,得到补偿的对价,但若付款人不付款,致持票人失去对价而显失公平。因而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次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即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追索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正因为票据追索权,才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和担保性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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