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和解析卷二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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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和解析卷二司法考试试卷答案及解析卷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答案】D,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虽然直接导致结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没有丁的敲诈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改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答案】C,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罪未遂,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考点】刑事责任能力【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在实施***行为是未满14周岁,因为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解析】甲认识到其驾驶的是拖拉机,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排除A选项;甲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其最终的刑事责任。因此,B、D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界已经有呼声予以部分承认,作为出罪的重要理由,但是目前仍有实现的难度。)【答案】C、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罪未遂,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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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