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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模板.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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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试行)2009年5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定》)、《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性意见。第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各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要积极按市场行为提供供被拆迁人选购的安置房源。第四条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费以拆迁分类评估价格为基数,并结合成新调整、装饰装修、拆迁补助费等补偿进行计算。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申请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向长沙地区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评估技术鉴定。第五条被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办公、经营用房搬迁补助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被拆迁厂房设施设备搬迁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参照市场情况进行协商。第六条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执行。第七条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规定标准执行。第八条为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奖励方案如下:1、对私有住宅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将被拆迁房屋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提高至六成新;房屋成新最高为十成新),并可以在成新提高的基础上再根据分类评估报告计算确定的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在10%以内进行控制;2、对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寻找房源补助费4000元;3、对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各项目奖励总额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元包干控制,拆迁人可在总额控制范围内视被拆迁人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给予提前搬迁奖,但奖励的最高档次不得超过200元/平方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奖励。1、超过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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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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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