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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模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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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关键词: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构建内容提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民事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主观范围确定。[1]只有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所及的主体,才能成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从理论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所涉及的主体,原则上以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为限。但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主观范围具有扩张性,即能够对一定范围内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主体产生强制执行的作用力。[2]因此,一定范围内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主体也可能进入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成为执行当事人。这就是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化,我国现行立法和理论研究一般称之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化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完全退出执行程序,由其他的主体替代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理论和立法上称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二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其他主体进人执行程序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理论和立法上称为执行当事人的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可能分别出现,也可能同时发生,具体情形相当复杂。无论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还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化都具有正当性。然而,这种正当性只有通过程序运行才能最终实现。程序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执行当事人的变化能否从理论的正当性发展成为现实的正当性。在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经常引起争议,甚至执行机关往往因此被指消极执行或者乱执行。原因之一就在于,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可以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债务人的几种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76条至第83条,但都没有规范变更与追加的具体程序。一方面利益攸关者可能因所处立场不同而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形成不同的理解进而引起争议,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因程序不规范而被滥用,最终导致不当的执行当事人变化结果。在这种背景下,有人甚至对执行当事人变化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有人以涉及执行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认为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或者不能直接由执行机关裁决,而应当先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再裁定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3]如果依照这种观点进行制度构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制度将被代位执行制度替代,从而失去存在的可能性。这种观点在理论上说不通,对实践徒增执行成本而有害无益。因此,以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正当性为基础,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构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最为重要的是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二是规范执行当事人变化的启动程序;三是确定执行当事人变化的审查制度;四是完善相关的救济程序。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哪些主体可以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决变更或者追加为执行当事人,是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构建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从程序法上看,执行机关裁决未经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主体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其正当性基础主要体现为民事执行权的裁判性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性。其中,民事执行权的裁判性决定了执行机关直接裁决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权力正当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性则决定了执行当事人变化的范围。具体来说,只有被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效力所及的主体,才能被裁决变更或者追加为民事执行当事人。换言之,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范围是由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的。从理论上看,根据扩张的原因不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分为两种:一是因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而发生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二是自行独立的扩张。[4]其中,自行独立的扩张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既判力的裁判的执行力的主观范围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之外再扩张;二是不具有既判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主观范围在一定条件下的自行扩张。[5]因此,从结果来看,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与既判力扩张的主观范围相同的主观范围;二是在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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