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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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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积极推广新品种,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行自愿原则下的品种认定制度。品种认定通过视同品种登记通过。在本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西瓜之外的农作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统一领导,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第五条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按作物类型设立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果茶蚕桑药麻四个认定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其中的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认定专业组的委员,分别由省品审委小麦专业组、大豆花生专业组和西瓜专业组委员兼任。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有苗头的新品种进行田间鉴定考察;(二)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初审工作;(三)起草品种认定标准;(四)提出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意见,提出品种停止推广建议;(五)负责调查认定通过品种的大田种植情况。第六条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设立专家库,认定委员会根据品种认定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参加有关的品种考察和初审工作。第三章品种认定的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湖北省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北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第八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现有品种(已通过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有明显区别。姊妹系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只能申报一个;(三)经品种认定试验鉴定表现较好,有一定的种植面积或推广应用价值;(四)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推荐;(五)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第九条申请认定的品种,由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提交《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并交纳资料审定费。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者;(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四)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五)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形态特征、生理特性及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等详细介绍;(六)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性状的标准彩***片;(七)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八)育成单位意见。单位育成品种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个人育成品种由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书内容负责;(九)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十)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第四章认定试验第十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试验包括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一年生作物应进行品种比较试验,多年生作物应进行生产试验,以鉴定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及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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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