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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ppt课件.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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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什么是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对比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复仇:,以仇人头祭父墓,由是显名,举孝廉,屡辟不就。唐时的赵充、王君操皆手刃仇人食其心肝。王思贤为严世蕃所害,严世蕃受刑,王思贤二子赎得其一体,熟而荐之父灵,大恸,两人对食毕而已。,其他兄弟三人皆先后病故,只剩一女赵娥,李寿势力熏天,他人皆劝赵娥放弃报仇念头。娥说:“父母之仇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李寿不死,娥亲视息世间,活复何求?”每夜磨刀,扼腕切齿,悲涕长叹。终有一天手刃李寿,提头诣有司自首。长尹先欲解印绶去官,与俱亡,后因娥不听,强载还家。,德遇赦,玉私杀德以复仇。仁宗义之,从轻处罚。*(1)汉初的法律指导思想黄老思想、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法信于民)、与民休息(2)形势在起变化亡人;分封制与七国之乱;匈奴(3)需要作出抉择——新儒学的崛起武帝登基前的表现;武帝初登基的决策“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1)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惠帝);王杖(尊尊)(2)从司法审判权开始——春秋(引经),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通典》(卷六十九)*,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卷六十九)*(3)扩充至法律解释权——引经注律律学:杜周、杜延年父子《春秋》经法律注释——东汉“郑玄章句”断罪条达26272条,7733200余言。名实分离后魏明帝(前226-239)下诏:但用郑氏章句而不杂用余家。*(4)最终渗透至立法权——纳礼入律曹魏(220-265)贼斗***,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但: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除商鞅时所定的“异子之科”之法,使父子无异财驱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八议入律晋(265-316)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准五服以制罪子孙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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