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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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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60802【实施日期】19960802【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章名】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第八条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第九条变更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当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地证书。第十条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必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国有林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而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经营林地面积的,必须经地、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章名】第三章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三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区划、林业长远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林地的保护利用规划。第十五条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地经营管理林地,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禁止在,,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第十七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擅自毁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建房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2放牧、狩猎和从事其他有害于林地资源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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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