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适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管理全省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4、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组织实施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对重要商品市场的专项治理。 6、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尽其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著名商标,组织检查商标健权行为,核发商标印制许可证。 9、组织管理全省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审批和认定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广告发布,指导广告监测和咨询机构的业务工作,依法查处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10、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1、按权限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干部、财务经费管理工作。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事期限 1、办理各市冠省名企业名称审查核准,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毕。 2、申请省属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5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是10日内)。 3、申请省属企业(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0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是30日)。 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法定期限是10日)。 5、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辽设立分支机构的开业、注销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是30日)。 6、办理冠省名私营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是10日)。 7、办理私营企业(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冠省名条件的,10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是30日内)。 8、对申请核发省属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工作,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10日内办理完毕。 9、对申请核发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定点单位》证书,凡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毕。 10、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凡所提供的材料、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2日内办理完毕。 1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5日内办理完毕。 12、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在受理之日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13、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在15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的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的,‰收取;注册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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