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法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海事诉讼法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的几个问题第17卷2007年1月中国海商法年刊AnnualofChinaMaritimeLawV0【.[文章编号].(2oo6)(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上海200135)[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条文和海事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探讨了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公告发布后或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发布后,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巾存在的几个问题,指出了法律规定中的矛盾和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的建议.【关键词]海事诉讼;登记债权;确权诉讼;管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和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两种情况都涉及债权登记,审查确认和受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十章专门对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的登记,,债权的审查确认是很重要的一环,它决定着登记的债权能否得到法院承认,直接影响到船舶拍卖价款和海[收稿13期].[作者简介]于耀东(1965一),男,山东烟台人,博士;E—mail:******@ya—2006年海事诉讼法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的几个问题313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海事诉讼法》将登记债权的审查确认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证明其债权的情形;,债权的审查确认相对简单,因为债权已经通过诉讼,仲裁或公证程序得到了确认,所以只要查明确权文书是真实合法的,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就应裁定承认这些债权?.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债权人提供了其他证据,而这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能够证明债权的存在,性质和金额,需要经过一个确权程序,通过审理才能得到确认.《海事诉讼法》:"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与《海事诉讼法》其他相关规定有不协调和矛盾之处,没有充分考虑海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实务操作中会发生困难,并且对于确权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问题,,笔者结合《海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和海事诉讼司法实践,对《海事诉讼法》第116,,关于管辖问题根据《海事诉讼法》第116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在办理债权登记后,应该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确权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对有关法律文书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是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我国海事法院要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作出承认或不承认的裁定,,承认了当事人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付诸仲裁程序确权的权利,并且赋予仲裁协议以优先效力,,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与我国仲裁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相衔接,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原则,与《海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条款也相互配合?,,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自然应该承认其效力,但在债权登记后,是否仍然允许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进而排除受理债权登记海事法院对于确权的管辖?从法律规定的精神看,,从诉讼和仲裁的效率角度考虑,《海事诉讼法》应该规定在债权登记后一个明确的较短的期限内,如果当事人达不成仲裁协议,,上述规定将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确定为确权诉讼的唯一管辖法院,排除了其他法院包括当事人诉讼管辖协议约定的法院的管辖权限,这种规定与《海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条款相矛盾,并且在实施中会引起法院在管辖方面的冲突,《海事诉讼法》第11l条和第112条的规定,,海事申请人可以在起诉/仲裁之前或之后,请求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被扣押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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