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房屋权属集中登记的意见为加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我区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进行集中登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行权属集中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管理,对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集中登记,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进行权属集中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权属登记各项工作。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领导,成立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集中登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兴展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单位分工如下:区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根据资产清查的结果确定需要纳入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中心进行集中登记的户数,明确其管理权限。区建委、国土分局:负责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权属变更等手续,并核发权属证明。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过程中的规范情况、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与审计。区发改委、国资委、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在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涉及本部门有关事宜的协调和配合工作。根据财政部35号令和36号令有关规定,由区财政局授权兴展公司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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