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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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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市监处字〔2019〕04003号当事人: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金龙油厂(负责人:叶华梅)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600401908住所(住址):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陂头市场第二卡商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叶华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3联系电话:134********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陂头市场第二卡商铺2019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年03月11日,抽检基数:35kg)进行抽检。2019年4月18日,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出具上述花生油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19B800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不符合2716-2018标准要求,黄曲霉***B1不符合GB276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曲霉***B1的技术指标为≤20ug/kg,检测结果为124ug/kg,酸价的技术指标为≤3mg/g,。2019年4月25日,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编号:19B80042),至2019年5月8日当事人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本局于2019年5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已经领取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金龙油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600401908,注册日期:2016年01月28日)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GD182700180,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3月11日,当事人一共生产了35kg散装花生油,散装花生油销售价格为20元/kg,散装花生油利润为1元/kg,上述批次的散装花生油已经销售完,一共获利35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叶华梅身份证复印件、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编号:19B80042)及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金龙油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进货台账复印件、生产投料记录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和销售收据原件等证据证实。2019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清新市监听告字〔2019〕04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申请举行听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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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