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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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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章程序言湖南医药学院肇始于1911年成立长沙的湖南红十字会医院看护训练所,1924年更名为仁术护病学校,先后历经省立长沙高级护士助产职业学校、长沙卫生学校、湖南省卫生学校、湖南黔阳卫生学校、湖南怀化卫生学校、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14年升格为湖南医药学院。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医药卫生人才,为湖南及武陵山片区医药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面向未来,学校将秉承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和“自强不息,止高至善”的校训,发扬“诚朴、敬业、坚毅、自信”的校园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湖南,面向武陵山片区,辐射全国,服务城乡、服务基层,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良好职业技能、良好职业发展能力的高级医卫人才,把学校建设成有特色、区域性、高水平医药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医药学院(简称为“湖医”),英译为“HunanUniversityofMedicine”(简写为“HNMU”)。第三条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学校官方网站为:。第四条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管理体制。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学校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不受校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七条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二级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第十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布办学信息,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第十三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十四条学校稳步发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第十五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医药学科专业,适时发展医药相关的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九条学校面向人类健康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第二十条学校以国家、武陵山片区和湖南省战略需求为导向,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地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与人民健康保障的人才需求。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第三章学生第二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三条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国内外深造学****及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四)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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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