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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皋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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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皋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立体化信用联合惩戒体系,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如皋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如皋市城管局反馈(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B724室,邮编226500,联系电话(传真):87312092,电子信箱:rgcgzfj@)。如皋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12月10日如皋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立体化信用联合惩戒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制定依据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要求,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对我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惩戒内容(一)市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推送共享;按照规定同时上报至“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在“信用如皋”网增设违法建设曝光专栏,对违法建设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曝光;(二)市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如皋支行,作为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审核的重要参考;(三)市住建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停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新购商品房不予办理网签备案业务;(四)市自然资源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办理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五)市行政审批部门对已由城管执法部门书面告知为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予办理营业证照;(六)市消防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予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七)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司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的开户申请不予受理;(八)市相关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联合惩戒。(九)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搭建违法建设的,个人所在单位需教育督促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将单位列入单位文明创建目标考核,对个人依纪依规处理。四、相关流程(一)市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必须向违法建设主体告知相关联合惩戒事项;(二)市城管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案件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信息可凭单位介绍信至各职能部门查询,各单位应准确、如实答复;(三)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可向市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消防、信用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司发送《协办函》;(四)市住建部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或违法建设当事人新购商品房停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或网签备案业务;(五)市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办理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六)市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可以要求当事人规定时间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规定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办理营业证照;已经办理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以违法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经营者,在接到市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营业执照抄告函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八)市消防部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暂不办理;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予以撤销;(九)市信用管理部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将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信用管理;(十)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司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的开户申请不予受理;(十一)违法建设拆除、恢复原貌后,违法建设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不再实施违法建设的书面信用承诺,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核实认定后,书面通知市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消防、信用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司等部门,完成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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