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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房地产市场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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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房地产市场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发改经贸函〔2018〕2404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房地产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一、纳入联合惩戒的对象范围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一)问题楼盘或涉稳楼盘的建设方(开发商)、施工方、中介方及销售机构,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二)其他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二、纳入惩戒的行为(一)因违法建设导致无法按期验收(对象:建设方、施工方);(二)因工程款纠纷,导致项目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对象:建设方、施工方);(三)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工程停工,影响施工进度(对象:建设方);(四)因拖欠税费影响购房人***(对象:建设方);(五)因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导致群体事件(对象:建设方、中介方、销售机构);(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违法挪用预售款(对象:建设方、中介方、销售机构);(七)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对象:建设方、施工方);(八)诚信管理已列入D级或黑名单的(对象:建设方、施工方)。三、联合惩戒措施(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2、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签备案等。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5、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6、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7、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8、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二)其他惩戒措施9、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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