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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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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6号    《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指部内司局和授权的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直接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包括: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以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予以纠正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六)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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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