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负责承担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业务指导、信息和相关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销,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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