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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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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5〕169号第一条为加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物种多样性,提高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和空气的能力,开展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五桂山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生态保护区),是指北起金钟水库堤坝、长江水库堤坝、塔石坑和狗眠地,南至沙螺坑、牛头山、马坑水库和黄牛寨,西起旗山、乌坑、湖洲山、***坑和孖龙,东至中山珠海交界线、马了螂水库堤坝、石顶崖、三山虎和鸡乸山以内的范围。生态保护区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生产生活区三个功能区。重要水库集雨区域及原生生物物种区域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围至公路两旁的第一重山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外围至生态保护区界线范围为生产生活区,继续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区域。生态保护区的界线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第三条生态保护区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统一,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第四条在生态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参观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野外活动、旅游拍摄、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和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生物资源,污染水质及危及生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市政府设立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管委会),成员由市林业、水利、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旅游等部门及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各镇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等单位组成。保护区管委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生态保护区内涉及生态环境、物种保护、水源水质保护的事项须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保护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区管委会的各项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生态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经保护区管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综合协调生态保护区有关生态保护方面的各项事务; (四)提请召开保护区管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受理生态保护区内有关捕捞许可、森林砍伐许可、林地占用许可、用火许可等有关生态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 (六)监督落实保护区管委会决定事项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进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九)对生态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开展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稀和濒危动植物资源; (十)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在生态保护区日常管理中依法属于相关部门职能的事项仍由相关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市林业、水利、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旅游、民政等部门以及生态保护区所在地镇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做好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以及生态保护区所在地镇政府等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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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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