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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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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5项)第一项:对分级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水利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本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分级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2—(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水利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五)市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实行分级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3—四、监督检查措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分级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4—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5—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十三)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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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