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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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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999年2月19日下午,村民郑某生家中被盗摄像机、功放机等物品价值计6110元,遂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因被盗现场未留明显痕迹,公安机关没有作现场勘察。失主一家亦感到破案无望,当日,郑某生之母王某便来嫌疑人郑某校家,请求帮助查寻被盗物品下落,并许诺若能找回失物,定给酬金。郑某校当即答应其请求,并于次日中午前往失主家对王某等人称,他已知道被盗物品的下落,但“对方”(指盗窃者)提出需失主出5000元的赎金才能赎回被盗物品。王某等人听后认为5000元的赎金太高,最多只能出到一两千元,并要求郑某校出面与对方讨价还价,郑某校表示:“我去试试看。”当晚,郑某校再次到失主家称:经他讨价还价,“对方”已同意失主以1500元赎回物品,并请失主持赎金到自己家中进行交接。失主一家4人随同前往郑某校住宅后,郑某校叫他们在厨房等候,自己则先后几次进出,经过了40分钟后,郑某校对失主一行人称:被盗物品已放在大厅中,请他们一同到大厅去交接,失主一行在大厅领回被盗物品后,当着大厅内4个陌生人的面交付了900元的现金给郑某校(暂欠600元日后再拿,郑表示同意)。第二天,郑某校又到失主家向其索要赎金400元,并威胁失主不得报案,否则,对方将会用捅刀子等手段进行报复。 200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获悉上述情况后,以涉嫌窝藏罪将郑某校刑事拘留。郑某校接受讯问时,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但申辩自己没有参与盗窃,并拒不提供赃物来源的任何线索。公安机关便依法延长对郑某校的刑拘期限一个月,郑某校在刑拘期间侦查人员对他的多次讯问中,对赃物来源及赎赃物时在场的4名“陌生人”的有关情况均始终保持沉默,拒不回答。同年4月16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窝赃罪向宁德市检察院提请批捕郑某校。对郑某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以下六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生被盗价值6110元的赃物在郑某校住宅如数找到并赎回,郑某校拒不交待赃物来源,其行为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可认定郑某校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不成立,可视为人赃俱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郑某校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郑某校具有盗窃行为,认定其犯有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但郑某校的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其理由是:1、失主郑某生于被盗的第三天在郑某校住宅找到了赃物,可认定郑某校为窝藏赃物的实行者;2、郑某校为了向失主索取“赎金”,明知系赃物仍予以窝藏,直至失主交赎金后才予以返还,并威胁失主不得报案,由此可认定郑某校具有以赢利为目的而窝藏赃物的故意,其行为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应适用《刑法》第312条之规定,以窝藏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累犯从重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包庇罪追究郑某校的刑事责任。其理由是:赃物虽在郑某校住宅取获,但失主找回赃物有其特殊的前因条件,即郑某校是在失主要求其帮助“寻找”赃物的情况下,经过一天时间后才告诉失主已找到赃物,并请他们持赎金到自己家里赎回失物的,没有证据证明郑某校一开始就把赃物故意匿藏在自己家中,因此,认定郑某校故意窝藏赃物的证据亦不足。但从郑某校有代表失主与盗窃者进行讨价还价,以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等事实,足以证明他明知“对方”(指盗窃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与“对方”直接联系,因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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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xlw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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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