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WK-ZD-,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资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2原则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3适用范围医院、各科(部门),由行政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财务科、总务科、审计科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评估、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1)损害竞争的条件;(3)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4)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5)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情形。,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捐赠协议。,为经过依法注册的合格产品,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医院接受无形资产或实物资产社会捐赠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能证明其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文件等资料;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5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出库手续。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由纪检部门、审计科备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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