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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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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市属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 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 法对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地方金融企业中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 的监督管理,已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专门机构的,授权其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未设立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授权其 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的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下统称其他企业。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利。第二章 市国资委的职责和义务第八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 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 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监管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资本)及其收益。(四) 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五) 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六) 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2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七) 审查批准企业重大事项;(八) 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制定有关制度。(九) 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义务是:(一) 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二) 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 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四)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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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