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国家税务局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免税
备案工作规程
(20131001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节基本工作程序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备案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转办税厅负责人确认后,即时将备案表交纳税人,并于次日前将资料转税政科复核归档。具体见下图:
纳税人提请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受理审核
1日
纳税人签收备案表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备案
办税厅负责人确认
税政科资料归档
第二节备案申请受理的工作要求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受理)
一、需要受理的具体申请资料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免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备案资料清单》一份(附件1)。
(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四)从事农业生产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租赁的):租赁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出租人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系多层转包的,应分别提供转包的各次承包合同。】
二、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要求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应当场逐一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区分情况处理如下:
(一)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
(三)在复印件上均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字确认,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备案资料的审核确认
审核无误后,综合办税岗将全部备案资料转给办税厅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的,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综合办税岗将一份备案表返还纳税人;
(二)其余备案资料由办税厅负责人暂存,并于次日内将全部备案资料报税政科进行复核。
第三节备案资料复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税政科进行,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备案资料复核
税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复核后,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凡发现资料不齐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退回办税厅,由办税厅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重新上报。
(二)凡经复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将一份《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后续监控,其余资料归档备查。
二、后续管理
(一)税源管理科应于三十日内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
(二)税源管理科应于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实地监管;
(三)由税政科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附件1
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备案资料清单
纳税人识别号
名称
受理文书类型
增值税免税备案事项
具体经营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序号
备案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份
□必报,内容齐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份
□必报,与原件相符,原件返回给纳税人
3
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或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必报,与原件相符,原件返回给纳税人
【备注:如系多层转包的,应分别提供转包的各次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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