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办法乡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办法文章简介: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维护村镇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中共**充市委、**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充市城区建设和管理工…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维护村镇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中共**充市委、**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充市城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市直管区外的镇、乡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顺庆区建设局是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辖区内市直管区外镇、乡内的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确认,并对村镇房屋产权进行登记、制证、发证,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第四条区国土、税务、财政、金融、民政、司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及村、组要积极配合做好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房屋转让、抵押贷款、税收、地名街道门牌号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面积,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村镇房屋产权经区建设局认定颁证后,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利用房屋权属证书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一、初始登记建制镇、乡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备要件:1、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申请人身份证明;6、街道门牌核准文件;7、税务部门纳税清单及耕地占用税证明。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或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收要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2、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二、转移登记村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申请转移登记。必收要件:1、房屋产权证书;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房地产转移证明文件;4、契税缴纳证明;5、公证书;6、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应申请抵押登记。必收要件:1、借贷合同;2、房地产抵押合同;3、房屋产权证书;4、土地使用权证书;5、房地产评估报告或房地产价值认定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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