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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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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王海”现象,谈谈“消费者”的概念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及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买主及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的交易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非从事商业并且也不能使人认为其专门从事商事活动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下的定义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的人,即亦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消费者的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使用、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则能够将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根据消费者的概念,王海这一类人不属于消费者,他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而是为了通过打假,获得赔偿,因此他以及这一类人不应属于消费者。消费者的特征消费者是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它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消费者的行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是消费者区别于经营者的重要特征。经营者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表现并无本质区别,但本质区别在于购买的目的和购买以后的行为。经营者购买商品后,他不是用于消费而将其消耗掉,即商品到他这里还没有流转到终点,商品还要通过进一步交易而继续流通,从而使其获得经济利益。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却不是用于继续交易,即使他要继续转让与人,也不是为了获利。消费者是众多的、广泛的、处于弱者地位的分散的个体。由于生活消费本身性质决定,消费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在其消费过程中,他所面对的是经营者,而经营者无论是在组织形式方面,还是在经济实力方面,以及在产品知识方面相对于消费者都占有绝对优势。这就使得两个法律主体处于实质的不平等地位,处于弱者地位的当然就是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消费者不能随意为自己创设权利。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的就是消费安全权。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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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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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8